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及年度检查以及注销登记四部分。具体信息请参照下面的详细说明:
(一)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表一)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表二);
(3)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表三);
(4)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 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 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 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表四);
(10) 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 相关材料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二)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3)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
2、首席代表变更
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3) 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拟任首席代表任命书(需经公证、认证);
(4)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表三);
(5) 拟任首席代表由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
(6) 拟任首席代表无犯罪证明材料或声明(表四)。
3、住所变更
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3) 新住所证明材料。
4、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因业务范围变更需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同时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表六);
对于变更两个以上事项的,对于内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供。
(三)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及年度检查
1、年度活动计划备案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表七),并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变更备案表》(表八),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年度检查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填报《20**年度工作报告》(表九),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注销登记
1、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1) 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2) 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3)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证书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表十);
(2) 清算报告(含社会保险费清算情况);
(3) 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未曾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4) 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5) 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6) 印章收缴相关材料;
(7) 登记证书正、副本;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未尽事宜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注意事项:
上述所需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外文材料均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